據媒體報導,北京將王立軍成都美國領事館之行定性為「叛黨叛國」,胡錦濤主席甚至指斥王為「叛徒」,區區以為不妥。
首先,王立軍此行不算罪錯。
一,它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王肯定想過去北京向黨中央尋求庇護,可是可能嗎?他來得及嗎?他也可能想過向成都四川省委省府的同僚們尋求幫助,可是他們能為 他提供保護嗎?萬般無奈,他走進了美領館。
二,有許多訪民(肯定有的訪民是中共黨員)去美國在華使領館尋求幫助的先例,可曾有一例被定性為叛黨叛國?同樣 行為,如果訪民不被如此定性,而官員被如此定性,莫非一國官民還實行兩種制度?
其次,關於叛黨,就目前披露而言,王沒就共產黨說過一句話,更沒有 宣布退黨或反黨,怎好說叛黨?即便他說了共產黨的「壞話」,宣布了退黨或聲稱反對黨,那也是一個黨員應享有的黨章或憲法規定的權利,他有退黨的自由,也有 對黨表達不滿的言論自由。再者,關於叛國,背叛本國,投奔敵國,是為叛國;中美雖有嫌隙,畢竟是國際法上的友邦,危急時刻避險於友邦領館,怎能算叛國?
第四,關於叛徒。哪個黨員同志因王立軍美領館之行而像江姐一樣被害了?哪個黨組織因王出賣機密被敵方搗毀了?沒有。要說王是叛徒,也只是薄熙來書記的叛徒;要說出賣機密,只不過是關於薄個人或其家人的某些證據而已。不算黨的叛徒,不算黨的機密。
第五,相反,僅就領館之行一事論,王不僅不是叛黨叛國,反而可能是忠於黨國的─安全部的人一來,他不是很配合地來到北京願意向中央把問題說清楚嗎?
第六,王立軍肯定有罪,但去美領館不是罪,罪在其他,其他就用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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