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解讀雷洋屍檢鑑定報告?(美國之音)
【看中國2016年07月01日訊】參加完一場醫療損害鑑定歸來,網上傳來雷洋案屍檢結論,短短20個字: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我的第一反應,這個鑑定結論實在是高,高家莊的高。不談鑑定結論是否科學,至少從文義分析,這個結論將查明犯罪事實的皮球拋給了檢察機關。明正鑑定中心以及檢察院邀請的相關專家終於卸下了千鈞重擔,接下來案件如何發展,端看檢察院的偵察能力了。無論如何,雷洋案件的主導力量重新回到了司法系統。
何有此說?且聽我徐徐道來。
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翻譯成聽得懂的醫學術語,即正常情況下應當呆在胃裡面的東西,如胃液、食物殘渣,在某種機制作用下,從胃經由食管、咽反流到氣管,然後流向細支氣管,甚至堵塞肺泡,導致肺的呼吸功能喪失,從而引起窒息死亡。關鍵點來了,「在某種機制作用下」,那麼,哪些機制能夠導致胃內內容物反流到呼吸道?其中又有哪些機制可能與犯罪行為有關?
正常情況下,由於食管、胃的平滑肌、括約肌收縮功能以及吞嚥反射功能,胃內容物不可能反流到食管,甚至反流到呼吸道。能夠引起胃內容物反流到呼吸道的因素,大致可分為三類:生理性、病理性、外傷性。
第一種生理性。多見於胃、食道先天發育不良,以及咽部的保護機制發育不良,導致反流性食管炎,嚴重時可反流到呼吸道引起窒息,平臥或睡眠時,由於重力作用,更易發生。如嬰兒在睡眠中可出現胃內容物反流到食管、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第二種,病理性。此種情形可見於昏迷病人、全麻病人或氣管切開病人,此類病人由於麻醉、中樞抑制或氣道局部損傷,導致吞嚥反射消失或降低,在無氣道保護措施下,可引起胃內容物反流到呼吸道窒息。另外,腦腫瘤、嚴重缺氧等如果影響延髓嘔吐中心,可引起劇烈的噴射性嘔吐,強烈嘔吐時,吞嚥反射來不及反應,亦可引起胃內容物反流引起窒息。病理性腹壓增大情形下,如腹腔巨大腫瘤、巨大腹水等亦可直接壓迫膈肌上抬,在巨大壓力下,胃內容物亦可反流致呼吸道窒息。等等。
第三種外源性或外傷性。外源性或外傷性引起胃內容物反流至呼吸道的機理同生理性或病理性。如腹部遭受嚴重壓迫性打擊,可致腹壓急劇升高而引起胃內容物反流致死;嚴重腦外傷或扼頸引起的嚴重缺氧、亦可引起噴射性嘔吐而致胃內容物反流;甚至急速快跑引起的大腦短暫性缺氧都有可能導致噴射性嘔吐而引起胃內容物反流致死;睪丸遭受暴力性擊打,是否會引起大腦的反射性嘔吐,我認為亦有可能,因為睪丸是神經分布最密集的器官,對疼痛極為敏感,而突發劇痛本來就是大腦的反射性反應,這一反射弧完全可能到達延髓嘔吐中心而引起劇吐致反流性吸入性呼吸道窒息。
從檢方公布的20字死因「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中,是完全看不出是哪種機制導致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的,生理性?病理性?外傷性?當然屍檢除了結論性意見,還有完整的對各個器官的顯微病理描述即屍檢報告。可是,根據我的經驗,就算這個屍檢報告事無鉅細,從上至頭髮,下至腳趾,對雷洋屍體的每個細胞都進行了詳盡的描述,亦不可能看出是哪種原因導致雷洋的胃內容物進入呼吸道從而引起窒息死亡的。因為,胃內容物進入呼吸道是一個過程性行為,動力性行為,是需要結合外力分析的行為,面對靜止的屍體,根據一般的經驗,屍檢報告越「嚴謹」,越「科學」、越「客觀」,胃內容物進入呼吸道的機制越扑朔、越迷離。
所以,我說,這個鑑定結論真的是高,高家莊的高。
當然不是無章可循。雖然屍檢結論未給出明確結論,仍可根據醫學常識和生活經驗作出初步判斷。一、因生理性原因引起胃內容物反流入呼吸道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因為雷洋已經健康活到了30來歲,之前未聽說發生過;二、因病理性原因引起胃內容物反流入呼吸道的可能性亦可以排除,因為雷洋生前無昏迷、無麻醉、無氣管切開,未聽說檢出腦腫瘤、巨大腹水等,如有,屍檢結論必會寫出;三、只有一個原因可以解釋胃內容物反流入呼吸道了,那就是外源性傷害。
屍檢結論高就高在,沒有指明究竟是哪種外源性傷害導致了胃內容物反流,屍體結論只是「最客觀」地評價雷洋死於胃內容物反流。至於到底是哪種外源性傷害導致的,檢察機關,你們自己偵察吧。不同的外源性傷害顯然與定罪直接關聯。比如腹部遭受劇烈撞擊引起的嘔吐與嚴重腦外傷引起的噴射性嘔吐,在外力致死原因上就存在質的區別;睪丸遭受劇烈打擊與急速奔跑引起的劇烈嘔吐也存在質的區別.....更何況各種暴力的持續時間與程度,又隱藏在現場執法儀與周邊監控錄像中,各位,自己思考吧。
以玩忽職守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予以刑事追訴,已經預示了雷洋案的最終結果,刑期不會太高,賠償必然到位。到此結束了。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