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時,魏國的法律規定:不許隨便打獵,違者嚴厲懲處。
宜陽(今屬河南省)的典農(管理農業的官吏)劉龜,偷偷地在禁區內射兔,被宜陽郡的功曹(相當於郡府的總務長)張京發現,向校事(相當於後世的秘密警察)暗中告狀。
魏文帝隱匿了張京的名字,將劉龜逮捕入獄,交付廷尉(司法官)高柔審判。高柔根據法律規定,上書請文帝告知檢舉人是誰,以便進一步審理案情。
文帝大發雷霆,說道:「劉龜竟敢在禁苑狩獵,觸犯國法,應予處死。現在把他交給你,你身為廷尉,就應嚴加拷問,為甚麼要問檢舉人的姓名?難道對我還不相信,認為我無辜抓捕劉龜嗎?」
高柔說:「我身為廷尉,執掌國法,理應依法辦事,問明原告,才能查清案情,主持公道。我怎麼能以皇上個人的喜怒,作為執法的依據,而破壞法制呢?」於是再三申述,言辭十分懇切,態度異常堅決。
文帝終於意識到自己的做法不對,只得按法律規定,將張京的名字告訴了高柔。高柔對張京和劉龜二人反複審問,弄清了事實,免除劉龜的死罪,依法對這個案件,做了恰當的處理。
(出自《三國誌•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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