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濫用職權罪、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判處王忠明有期徒刑6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王申年有期徒刑2年。
2000年9月,時任潼關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的王忠明,擅自決定將一名上初中不滿14週歲的學生杜某調入公安機關,並為其套改工資,上行政編製,並違反規定上報晉升警銜。另外,王忠明在2000年還夥同他人非法買賣炸藥56.6噸,非法為他人提供購買證和運輸證12套。王忠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濫用職權,將不滿14週歲的學生調入公安機關,嚴重損害了黨和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買賣爆炸物品,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
2001年下半年,時任潼關縣人民法院院長的王申年,在本院審理蘇建榮挪用102萬元公款案件過程中,蘇建榮之父蘇自強多次找王申年,請求對其子輕判,形成審委會以多數票決定對蘇建榮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導致該案重罪輕判。後該案被提起再審,蘇建榮終被判有期徒刑8年。同時,王申年在另案中還有受賄情節。王申年身為潼關縣人民法院院長,在被告親屬說情下,利用職權指使下屬,導致重罪輕判,其行為不但違反了黨紀,更嚴重觸犯了國法。
渭南市紀委、監察局的通報指出,王忠明、王申年兩人行為違反了黨紀國法,嚴重損害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客觀上也暴露出所在單位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通報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從王忠明、王申年違法違紀案件中吸取教訓,正確對待權力,自覺接受監督,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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