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腐敗立法。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反腐法律的國家。迄今為止,它通過的最重要的反腐敗立法包括:1889年的第一部反腐敗法,即《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該法令特別禁止公共機構的任何人員收受或者要求收受以及承諾或實際提供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1906年通過的《防止腐敗法》將《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的範圍擴大到不僅包括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公共機構本身;1916年再次通過的《防止腐敗法》又一次擴大了公共機構的範圍,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機構。除了上述三部專門立法以外,英國二戰後通過的多部法令中均有針對政府官員腐敗行為的法律條文。
2003年3月,英國政府在整理、綜合和修訂現存各種反腐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公布了新的《反腐敗法》(目前仍在審議階段)。
二、議會對政府的監督。在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有權對政府進行監督。其具體權力包括質詢權、調查權、倒閣權和彈劾權等。
三、司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英國的司法機關完全獨立於政府,不受政府管轄。英國不設專門的行政法院,司法機關可以通過普通法院的判決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此外,英國還設立了2000多個行政裁判所,負責對涉及稅收、社會保障、退休金等上百個部門的案件進行審理。行政裁判所的裁決權由議會授予,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預,從而有效地保證了其獨立性。檢察部門設有嚴重欺詐局,在檢察總長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有權對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嚴重和複雜的」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和起訴,並且有權從其他機構獲得所需的信息。此外,英國還設有「資產追繳局」,通過普通民事法院專門對超過1萬英鎊以上的非法所得進行追繳,追繳期限可達12年之久。
四、審計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國家審計署。負責對所有政府機構、一半以上的使用公共資金的社會團體,以及某些國外組織的財政開支進行審計,並向議會下院「公共賬目委員會」提交報告,後者再在此基礎上向政府提交報告。2.公共賬目委員會。這是下院的常務委員會。政府必須在兩個月內對該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予以回覆,該委員會再根據回覆決定是否進行進一步調查。3.審計委員會。負責對一般性的審計問題進行監督,還負責對審計行為提出建議、監測全國的欺詐與腐敗行為的發生機率,並且就當前趨勢和技術發展提出報告。4.地方審計構。2002年以前,負責對國家衛生系統和地方政府進行審計,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2002年以後被並入審計委員會,成為後者的一個機構。
五、政府內部監督。英國有多個政府部門設有內部監督機制,其中5個部門最有特色,對腐敗行為的管理也最直接。1.財政部。財政部每年都提交一份報告,對一年內發生在整個政府機構內部的欺詐行為做出詳細總結。此外,它還負責發布防止政府內部欺詐行為的指導原則;2.國家保健署。國家保健署設有「反欺詐與安全管理處」,主要對國民保健系統的各種欺詐和腐敗行為進行調查。3.國內稅收署。下設特別辦公室,專門負責對稅收方面的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國內稅收署本身就具有起訴權力,有權自主提起訴訟。4.勞動與養老金署,設有針對各項社會福利的專門反欺詐機構(包括地區性機構),並設有聯合工作組,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展開調查。5.國防部,設有一個反欺詐小組,此外還有防務欺詐分析小組和內部審計,主要監督軍備採購過程中的欺詐和腐敗行為。
六、輿論和媒體監督。在英國,輿論和新聞媒體素有對政府進行監督和批評的傳統。輿論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是對政府濫用職權的一種有效制約,使腐敗行為更容易暴露在陽光下,因而在實際上對腐敗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在英國,很多腐敗案件都是首先由新聞媒體予以披露的,大到政府對外政策,小到購衣買物之類的生活細節都會被媒體曝光。因此,真正的腐敗行為要承受的輿論風險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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