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得較少」就是「百裡挑一好官」?真是奇談怪論!這引發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什麼樣的官才是好官?
按說,官員既恪盡職守,努力用手中的權力為百姓謀利益,還堅守住自己為官做人的底線,廉潔奉公、不貪不佔,這才有資格稱為好官。做官,只要是不義之財,貪一分也不應該。何況,阜陽市那位落馬的國家安全局原局長受賄和不明財產數額高達數十萬,已遠超過法律界定的犯罪標準,有什麼資格稱為「百裡挑一好官」?
貪官就是貪官,沒有好壞之分。雖貪官因多貪還是少貪,在程度上有所差別,也因此會在定性量刑與處罰輕重上有所區別,但貪官貪污犯罪的本質卻並沒有區別。官員在任期內做有益於百姓的事,那也是分內的職責。倘然比其他貪官貪得少就可以稱「百裡挑一好官」,那豈不是說中國只有那個貪得最多的才是「百裡挑一」的壞官?如果任內做了一些好事,就可以抵罪,那豈不是說對同樣的犯罪可以採用兩種法律標準?
當官,有一個與誰比的問題。據說,在安徽阜陽市,2004年以來,先後有101名貪官落馬。這些貪官在接受調查時,大都把「功過可相抵」、「禮尚往來不是受賄」、「和其他貪官相比貪得較少」作為藉口,替自己開脫。這就透示出一些官員思想認識中存在一個誤區:與貪官比,與大貪比。比的結果如何,可想而知。價值取向和判斷標準歪了、錯了,還能堅守防線、抗拒誘惑,還能不由不貪到小貪、小貪到大貪?試看,近年落馬的貪官,有幾個不是循著這個軌跡一步步滑下去的!
新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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