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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自焚和千人下跪的區別

 2010-07-12 20:3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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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遷而引發的自焚事件還在升級。最早的版本,不過是一些被拆遷者準備好汽油,威脅說要自焚,是絕望中的悲壯抗議。到了唐福珍事件,升級為徹底的悲劇。數月後,江蘇東海縣陶氏父子雙雙自焚。上週,峨眉山的風景牌坊下,十餘人集體自焚。

曾幾何時,人們以為唐福珍事件已經足夠震撼,官員們良心難安,國家也將盡快修正和《憲法》及《物權法》衝突的「拆遷條例」。然而,回應這些基本的願望的,是自焚事件和人數的迅速增加。

可以作為對比的是,不久前遼寧莊河市發生了一起千人下跪事件。村民們到市政府反映村幹部腐敗問題,請求市長出面接待,遭到拒絕,於是集體下跪,輿論嘩然。十天後,大連市委、市政府就作出決定,鑒於莊河市長孫明對此事件處置失當,造成惡劣影響,依法問責,令其辭去市長職務。

千人下跪場面固然壯觀,影響固然惡劣,但它能夠和活人自焚相比嗎?為什麼自焚事件的官員個個都還在,下跪就跪倒一個市長呢?所以我懷疑媒體的解讀有誤,孫市長受到領導責怪,「處置失當」的地方,也許並非在於他沒有出來接待上訪民眾,而是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在村民們還沒有趕到市政府時,就將他們攔截在路上;等他們到了市政府之後,果斷地派出警力,驅散這些妨礙市政府「正常辦公秩序」的鬧事者,逮捕幾個帶頭分子,宣稱他們受黑社會指使。從過去的經驗看,大凡這樣處理群體性事件的官員,基本上都保住了烏紗帽,至少不會這麼快就出事。

你當然可以說,大連市委市政府的批示是很明確的,要求「必須認真對待莊河市部分群眾上訪事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實事求是、依法依紀妥善解決」。其實,哪一次暴力解決群體性事件,沒有被說成「認真對待」、「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解決」的呢?看看峨眉山市政府對於集體自焚事件的通報吧——那些自焚抗議者被描述為「阻攔有關部門的市政工程施工」,「襲擊幹部和警察」。而那些現場警察,被強調說「正在做法制工作」,「立即進行處置」。

假如不是媒體而是我誤讀了大連市委市政府的決定,我願意收回上面的猜想和分析,並向大連的官員們道歉。但是,我們仍然需要找到一個理由,來解釋為什麼自焚不如下跪。有人說,千人下跪讓上級領導感到丟臉。的確如此,不過,難道公民自焚就讓領導臉上有光嗎?孫市長被處理的另一個原因,我只能說,假如不是大連市政府屬於特殊例外的話,那就是因為村官腐敗跟更大的利益集團關係不大。

那些造成公民自焚的基層官員,不僅沒有被問責,事後還不斷升遷,因為他們是在為權勢利益集團賣命。他們充當了馬前卒的角色,承受了壓力,受夠了委屈,自然會得到幕後老闆的回報。而莊河孫市長的行為所袒護的,不過是區區村官,那些人用來充當祭品有何不可?負責拆遷的官員,往往因為拆遷不力、沒有打一場痛快的「拆遷殲滅戰」而被問責。孫市長也沒有堅決果斷地釐清利害關係,所以不堪重用。果然,媒體報導說,孫明受到處罰之後,上訪村民情緒穩定,對上級的處理感到滿意。換成拆遷,哪怕你一萬個不滿意,情緒不穩定到尋死覓活,那又能怎麼樣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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