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民法規定,失物自被交到警察局三個月以內在有失主來認領的情況下,拾物者可以得到失物價值的5%到20%作為報酬。在三個月之後仍然沒有人認領的情況下,拾物者享有擁有失物的權利。
我們小時候有過一首這樣耳熟能詳的兒歌: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叔叔拿著錢對我把頭點,我高興地對他說,叔叔,再見!這首歌教導中國兒童拾金不昧的。老師也教導說,撿到了錢要交給警察。我們小時候撿到了錢通常會有幾種結果:一是交給老師或警察,受到了表揚,幸運者還能被廣播一下;二是做好事不留名,錢上交後從此再無音信,誰也不知道最後錢的下落;三是跟誰也不說,偷偷把它花掉。我雖然沒有撿到過重金只撿過小錢,但這三種情況好像都遇到過。最差的一次是上小學時我和兩三個小夥伴在學校裡下樓梯的時候,忽然有人發現樓梯上有幾毛錢。我們確信周圍沒有人丟錢以後,本著「見面分一半」的原則,用它一人買了一根冰棍。大家正美滋滋的吃著冰棍,好友突然喊起來,壞了,我想起來了,早上我媽在我兜裡塞了幾毛錢。事已至此,這件事就這麼不了了之了,大家誰都沒有還錢的意思。這件事讓我想起來現在還覺得臉紅。
在日本我撿過好幾次錢包,有時在超市裡的櫃台上,剛剛交給店員就有失主來找,我在遠處偷偷看著失主拿回錢包感到心滿意足。還有時在公園裡,錢包就落在滑梯邊或者隨便哪個角落,我拿著錢包問遇到的每一個人是不是你的,大家都搖頭。因為我沒有時間再等下去或者把它拿到警察局,就只好再把它放回原地。撿過好幾次錢包,從來都沒有打開過看看裡面都裝著什麼。老公也丟過幾次包,很快就在服務臺找到了。撿到的東西不是自己的,這是日本人的公德。在日本的大街小巷常常能夠見到手絹或者帽子等物品掛在明顯的地方,這是等待失主來找的失物,撿到的人自覺地把它們放在容易被發現的地方。不管在哪個國家,哪裡都有粗心的人,可是我從來都沒有想過有一天孩子會在路上拾到金額不小的現金。
前兩天小亞和往常一樣放學回來,放下書包後問我,媽媽,我拾到1萬日元該怎麼辦?我以為這是一個設問,很輕鬆的回答,交到警察局唄。誰知這個孩子開始摸兜,真的掏出一張1萬日元的票子。我見到錢嚇了一跳,方知這個問題是動真格的。仔細問了孩子才知道她在放學路上走著走著忽然就看見路上有一張1萬日元的鈔票。孩子拿著錢去問附近建築工地上的工人,我拾了1萬日元該怎麼辦?工人們告訴她該交給警察局。孩子就把錢裝進兜裡回了家。
1萬日元相當於約800元人民幣,不是一筆小數目。小亞也知道這張鈔票的價值,催著我說丟錢的人一定很著急,媽媽你趕緊把它交到警察局吧。我告訴她今天來不及了,保證明天一早就去警察局。
第二天小亞上學後,我在上班路上先去了離家最近的派出所。長這麼大第一次進派出所,一位老警察接待了我,態度挺和藹。我們一同在地圖上研究小亞說的拾到錢的具體位置,作了詳細的記錄:拾錢的地點、時間,我報案的時間以及錢的狀態等等。接下來老警察讓我做了幾道選擇題,一是選擇留名還是不留名,不留名的話即使找到了失主,失主想感謝小亞也沒有方法聯繫。我選擇了留名。接著是選擇留小亞的名字還是留我的名字,留我的名字失主聯繫的時候會方便得多。錢是小亞撿的,當然要留小亞的名字,我的名字可以作為聯繫方式用。
最後一道選擇題是保留還是放棄對失物的可能擁有權。根據日本民法規定,失物自被交到警察局三個月以內在有失主來認領的情況下,拾物者可以得到失物價值的5%到20%作為報酬。在三個月之後仍然沒有人認領的情況下,拾物者享有擁有失物的權利。我告訴老警察說不放棄權利。孩子在努力學做正確的事,她理應得到表揚或獎賞。如果找到了失主,來自失主的親口感謝甚至小禮品對孩子來說該是多麼大的鼓舞。
老警察不停點頭,表示十分贊同我的觀點。然後最後一次問我是否要把拾物者的名字寫成我的,這樣如果三個月之內沒有人來認領這筆錢的話,我就可以拿著憑單和駕照到警察署快捷的領到它。如果名字寫成孩子的,孩子小學放學的時間和警察局會計科關門的時間很近,會計科週六日也不辦公,他擔心我和孩子會趕不上。我告訴他沒關係,如果來不及我會去學校接孩子,帶她去警察局去親自領這筆錢。
我堅持不匿名不是想要這筆錢或者回扣,因為拾錢的人是孩子不是我。大人知道自己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而孩子對一切都在學習,她需要來自外界的更多良性刺激來強化正確的價值觀。拾金不昧本來就是應該的,但是如果她知道了失主找回了這筆錢有多高興,她一定會更高興。至於獎賞,哪怕是一袋好吃的一句真誠的謝謝,都會在她的心靈裡留下深深的烙印。如果找不到失主,就把這一萬日元當作是天上降下來的對孩子美德的獎賞,畢竟自己獨吞和根據法律佔有完全是兩碼事。而我們包括老警察叔叔從內心裏都在盼望著第一種美好結局。
有時候單獨以法治國或者以德治國都不夠,人既需要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也需要道德來淨化人們的精神。如果法與德能夠完美地結合,相輔相成發揮它們的作用,社會該有多麼純淨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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