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7月30日訊】針對澳門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現狀,澳門金融情報辦公室今年5月正式公布了2012年可疑交易報告(STR)統計結果,據報告顯示:2012年澳門博彩業可疑交易舉報1840宗,較2011年同期的1563宗增加了17.7%,較2010年同期的1220宗增加50.8%,通過金融業舉報的案例佔總數量的27.7%,而由博彩業舉報的約佔72.2%。金融情報公室向檢察院舉報166宗。
歷史數據顯示:澳門2011全年所收到的STR數量1563宗,2010年是1220宗。
提到澳門賭場的洗錢問題,先要為讀者介紹一下澳門博彩中介人和其可能被利用進行洗錢的背景情況。
博彩中介人
博彩中介人是一個與賭場有合約關係之獨立經營者。他們會利用各項獎賞去吸引那些在旗下貴賓廳進行博彩的客戶。博彩中介人會為客戶安排一個包含交通、住宿及提供資金調配服務的旅行團,以鼓勵客戶在賭場內消遣。
博彩中介人依靠中介者介紹客人,一般他們會選擇高資產價值的客戶而不會選擇一般市民。他們依靠佣金或各種費用來維持他們的業務。佣金包括:
博彩賬戶金額之百分比;
泥碼之佣金;
現金籌碼之佣金;
按客戶損失計算之佣金;
賭場理論上贏款之百分比。
客人和錢怎樣流向賭場
博彩中介人活動漏洞是他們利用第三者將大量金錢輸送到外地及各賭場。客戶一般依靠博彩中介人替他們調撥資金,這樣會很難辨別出資金的來源及客戶的身份。
若博彩中介人串同客戶進行清洗黑錢活動,甚至是罪犯利用他們將不法資金與合法資金融為一體,這會令資金來源及客戶的身份識別更為困難。
博彩中介人也會替客戶匯款,但負責發送和接收款項的金融機構或娛樂場並不瞭解博彩中介人客戶的身份。基於當地的反洗錢及反恐怖活動融資監管要求,博彩中介人和他們的代理人須為其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DD),但監管機構仍要面對娛樂場之間資金跨境轉移的挑戰。
透過博彩中介人清洗黑錢的疑點
客人拒絕透露身份;
利用代表或第三者以現金買入籌碼;
在沒有博彩的情況下,中介人贖回現金;
拒絕透露買碼資金的來源;
買碼資金是來自公司;
客人買入籌碼的價值與他的職業不相稱;
中介人簽發支票給作為競爭對手的賭場;
在沒有證明贏錢的情況下轉移資金給客人;
客人經常要求中介人以低於報告門坎的金額簽發支票。
案例一:販毒集團如何通過賭場洗錢
一個高調的亞洲犯罪組織成員成為了賭場的高額投注客戶會員。他在賭場的酒店套房經營海洛因交易網路,並以賭博來掩飾他們的非法利潤。他是一個擁有極高博彩額的貴賓客戶。
在兩年間,賭場給予他的博彩獎賞超過250萬美元及提供兩年免費酒店住宿。直至執法機關向他作出調查後,賭場才開始緊密關注他的博彩交易。
疑點:
.高額投注客戶擁有不明的收入來源;
.客人為犯罪組織成員。
建議:
.賭場應對有刑事背景的人士進行加強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並應特別留意其資金進出情況以防罪犯利用賭場作為洗錢的工具。賭場也應考慮終止與高風險客戶的關係。
.賭場應對客戶採取以風險為本的接受客戶政策,他們應保證有適當的監察系統以減輕高風險客戶的有關風險。
關注貴賓廳及高額投注客戶
貴賓客戶及高額投注客戶是賭場最重視的客戶。賭場給予他們特別的待遇及獨立的貴賓房進行博彩。貴賓廳和博彩中介人的業務有很緊密的關係,一如博彩中介人,其監控上的弱點在於確認那些高額投注客戶的身份及瞭解他們的現金來源及去向。
很多地區都有同樣的問題:賭場員工往往把於貴賓廳內進行高額投注、存款及取款的客人視為「正常客戶」。此外,賭場向貴賓客戶提供類似銀行機構的金融服務,但大多數地區沒有對賭場執行與金融業相同力度的反洗錢監管。
若沒有規定對貴賓客戶進行盡職審查,特別是和博彩中介人及其管理有關係的人士,監管及執法部門便不能查閱有關客戶的會員數據及在有需要時對其資金流進行查閱,這將會帶來嚴重的風險。
案例二:來源不清的巨額資金
一個知名客人於4年間輸掉接近100萬美元。在隨後3年他再輸掉超過1.25億美元。賭場協助客人接收來自多家企業的銀行賬戶匯入款項及轉賬。
賭場偶爾會擴大他的信貸額至1,000萬美元及經常為他提供酒店套房、車輛及私人飛機服務。賭場沒有舉報可疑交易報告及核實他的資金來源。但公開數據顯示他公司的收入不足以支撐他的博彩損失。
疑點:
.賭場常客明顯地改變其博彩方式(不尋常的資金流及博彩虧損)。
.博彩賬戶頻繁地收到來自企業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及匯款。
建議:
.賭場應特別注意客戶擁有與其收入不符的資金流,即使其職業顯示他為高資產的客戶。娛樂場應取得客戶更多的資料去核實他的資金來源。
.賭場應加強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確保有適當的監察系統以減輕高風險客戶的相關風險。
案例三:賭場的豪賭客
Y先生是A國一間A賭場的客人。他於各賭場有頻繁且大量的博彩記錄。他從賭場取得博彩信貸但把大部分款項輸掉。
他以頻繁匯款來償還博彩信貸,而資金是從他身為合夥人的一間位於C國的投資公司賬戶得來的。賭場留意到他的資金是從他投資公司用以處理客戶資金的賬戶匯出。賭場基於懷疑便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在進一步的調查下發現Y先生其實在挪用他的顧客投放於其投資公司的存款。Y先生是一個病態賭徒,並盜取顧客的資金作博彩用途。他輸掉屬於顧客的資金最少達1,900萬美元,並於隨後被捕。
疑點:
.頻繁地收到遠高於他實際收入的大額匯款。
.資金來自屬於第三者的投資賬戶。
建議:
.賭場應特別注意客戶擁有與其收入不符的資金流,儘管其職業背景顯示他為高資產人士。
.賭場應注意匯款人的資料是否合理。(根據上述個案,資金是來自投資公司客人的存款,而有關存款根本不應用作博彩用途)
案例四:中介人如何通過另類匯款方式將資金在國家及地區之間轉移
有些地區的博彩中介人會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的匯款系統。博彩中介業務的性質往往有利中介人使用非正式匯款,而博彩中介人在不同的司法地區可能有不同的代理人協助。
娛樂場或博彩代理人可以利用其分支機構在外地安排資金轉移到賭場所在的國家或地區。以下例子介紹博彩中介人如何將資金在國與國之間轉移的方法。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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